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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雪紅挺求償 威盛:非「惡意訴訟手段」或「有意干擾」
Dec 19th 2013, 14:12

記者楊伶雯/台北報導

威盛與祥碩的侵權戰火延燒,面對高額的民事求償訴訟,華碩認為威盛意圖干擾營運,董事長施崇棠大動作反嗆會「奉陪到底」;威盛總經理陳文琦19日表示,董事長王雪紅相當支持,堅持要維護智慧財產權,威盛更發出6點聲明強調,求償完全是依據法律規定所行使的權利,絕非華碩所辯稱「惡意訴訟手段」或「商業手段」或「有意干擾該公司營業」。

陳文琦指出,王雪紅相當支持智慧財產權的發展跟保護,不論威盛或宏達電都在創新上花很多力氣,從一開始就支持威盛所採取的做法。

威盛針對向華碩及其子公司祥碩提出民事求償事件發出6點聲明指出,自成立來,致力於各種技術的研發及產品的創新,其中包含USB 產品相關技術,多年來在研發工作中,花費大量人力、物力,智慧結晶所生的智慧財產權實為公司最重要之資產之一。

威盛說,基於保障股東權益及公司利益,依司法程序保護本公司智慧財產權,不但為正當權利,也是對股東責無旁貸的義務。對華碩提起訴訟,完全是依據法律規定所行使的權利,絕非華碩所辯稱「惡意訴訟手段」或「商業手段」或「有意干擾該公司營業」。

關於華碩對其非刑事被告卻被列名為民事被告乙事認「顯屬無稽,且於法無據」一事,威盛表示,是因其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所誤解。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,並不以刑事被告為限,只要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亦得對之提起附民請求回復其損害。

威盛針對訴訟相關事實提出摘要指出,2007年下半年當時擔任本公司「系統平台事業部」總經理林哲偉應華碩執行長之邀,帶領20餘名研發部門技術人員,包括張棋轉職至祥碩擔任研發副總;2008、2009年祥碩在沒有USB的基礎下竟能快速開發完成USB的產品並於2009年正式投入Device量產,2010年Host也投入量產。

威盛說,2012年8月21日向台北地檢署就祥碩涉嫌侵害USB智財權對祥碩及其員工提出刑事告訴;2012年8月30日保智警察大隊於祥碩公司執行第一次搜索,扣得祥碩work station 中印有本公司「VIA」之電路圖及技術文件共96張;2013年4月16日因祥碩公司未配合檢方調查,故檢察官基於職權主動至祥碩公司執行第二次搜索,扣得與本公司電路結構高度相似之電路圖38張;2013年11月8日檢察官偵查終結,起訴祥碩及包括其研發中心副總張棋在內4名員工。

威盛指出,按祥碩從來沒有USB產品,但從上述時程可知,祥碩在短短1年時間就自行研發出USB 3.0 產品,明顯較習知相關技術團隊仍需2年時間才能完成研究開發產品的情況不同,再以上述檢察署扣得的資料及查證結果可知,祥碩的USB 3.0 產品,是以本公司USB1.0及USB2.0為基礎,才能迅速開發3.0的產品。

威盛強調,華碩為祥碩母公司,實質持有祥碩超過50%的股權,且實質控制祥碩;祥碩法定代理人被告沈振來,也兼任華碩執行長及董事;林哲偉至轉職至華碩後,於2012年7月前先後擔任開放平台業務事業群副總、主機板業務部門總經理,負責採購業務,林哲偉為華碩董事會依公司法內部人事規定通過任命的經理人。再者,祥碩主要的產品都銷往華碩公司,亦即華碩對祥碩具有實質控制力,其對祥碩侵害公司產品的行為,當然知悉,顯為共同侵權人,公司自得請求華碩與祥碩及其他侵權行為人負連帶法律賠償責任。

威盛指出,公司一直以來堅持自主研發與創新,對華碩及祥碩相關人員不法侵害行為,已造成公司重大損害,始循求法律途徑,以保護公司智慧財產權,及維護公平競爭,以求以研發與創新之公司於台灣得以立足,希望透過訴訟讓台灣產業環境更加健康,並保護公司股東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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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源 : NOWnews 更新日期 : 2013/12/19 22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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